近日,渠縣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隱名合伙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據悉,王某系張某的干爹。2018年初,張某與朋友等四人共同合伙經營一家酒吧,每人出資6萬元,共計24萬元。王某得知后主動提出作為張某的名下暗股共同合伙,張某表示同意,但二人并未簽訂書面入股協議。其后,王某表示自己的錢存在銀行定期理財尚未到期,請求張某能先幫忙墊資,張某考慮到兩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表示同意王某的要求,并由王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張某現金叁萬元用于投資經營酒吧。借條出具后,張某直接將二人應出資的入伙款轉入統一的合伙賬戶,并負責酒吧的裝修、經營等。2019年底,合伙酒吧因虧損具大無奈關閉。酒吧關閉后,張某向王某追收其代為墊資的入伙款無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3萬元。
承辦法官接到案卷后及時電話通知王某領取起訴狀和法律文書,并與王某就是否借款的事實進行交流、確認。王某表示自己雖然出具了借條載明借款用于投資酒吧,但自己未收到過借款,在酒吧經營期自己也未參與過管理、未收到一分紅利,所以這個錢自己沒有借。承辦法官立即認定本案系隱名合伙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面對王某的錯誤理解,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向其講解隱名合伙的權利、義務,雖然張某未直接向其交付借款,但結合借條載明的內容,可以確認其已借款完成了合伙的出資,故其應當償還張某墊資的3萬元錢。鑒于王某與張某的干親關系,承辦法官認為調解才有利于化解糾紛、解除心結,便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協議,由王某在2020年底償還張某借款1.8萬元。
法官說法:隱名合伙,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伙人;利用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隨著經濟的發展,隱名合伙的形式日漸增多,在合伙過程中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確定權利、義務,才能避免糾紛的出現。(楊惠 鐘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