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康某與被告浙江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賣家全部退款。
2020年6月8日,原告康某在被告浙江某公司運營的商城app上創建了三筆訂單,分別購買了2部iphon11(128G)、2部iphon11(128G)、2部iphon11(64G), 并通過支付寶分三筆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支付貨款共27,654.60元,被告承諾72小時發貨,因故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履行發貨義務也未退款。2021年1月14日,原告康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被告的買賣合同已解除,由被告返還原告貨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購買案涉6部iphon11手機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承諾72小時發貨的給付義務,已構成違約。被告同意退還原告貨款,足以認定達成新的退還貨款合意,原被告的買賣合同已解除。判決確認原告康某與被告浙江某公司購買案涉6部iphon11手機的買賣合同已解除;被告浙江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人民幣27,6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