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網
        法治文化研究會

        網絡賣家不發貨,法院判決退款

        來源:屏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 發布時間:2021-02-09 12:44:23

         

        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康某被告浙江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賣家全部退款。

        2020年6月8日,原告康某在被告浙江某公司運營的商城app上創建了三筆訂單,分別購買了2部iphon11(128G)、2部iphon11(128G)、2部iphon11(64G), 并通過支付寶分三筆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支付貨款共27,654.60元,被告承諾72小時發貨,因故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履行發貨義務也未退款。2021年1月14日,原告康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被告的買賣合同已解除,由被告返還原告貨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購買案涉6部iphon11手機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承諾72小時發貨的給付義務已構成違約。被告同意退還原告貨款,足以認定達成新的退還貨款合意,原被告的買賣合同已解除。判決確認原告康某與被告浙江某公司購買案涉6部iphon11手機的買賣合同已解除;被告浙江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人民幣27,654.60元;  


         

        責任編輯:羅霞

        新聞總署國登2012-F00075847號· 知識產權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連續出版物刊號 川KXO1-093 · 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 川B2-20191090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川網文【2019】5415-440號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 川字第00217號

        出版物許可證 新出發字第510105010299號 · 川文旅審函【2019】886號 · 川新廣審批準字【2017】335號 · 川法學文研批字【2015】012號 · 川法文批字【2019】009號 · 川新廣批函字【2016】30號

        國家商標局受理第23862702號 · 網絡安全資格認證第23955號 · 省法治文化研究會融媒體中心負責技術、維護和管理

        蜀ICP備18021130號-2 川公網安備 51010402001487號

        本網站(非新聞類)刊發信息不代表主辦單位和本網之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本網刪改·法律顧問:省法治文化研究會專家委(何艷律師)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會 四 川 法 制 網版權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cszw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電腦版 | 移動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静乐县| 土默特左旗| 神农架林区| 千阳县| 延寿县| 台北县| 阳朔县| 藁城市| 江西省| 小金县| 安塞县| 观塘区| 墨玉县| 三河市| 沙田区| 赤城县| 西乌| 萨迦县| 湄潭县| 荣昌县| 新余市| 太仓市| 连山| 北碚区| 米易县| 通化市| 皮山县| 黄石市| 博乐市| 通城县| 高雄县| 扶沟县| 鸡泽县| 厦门市| 小金县| 黔南| 泽州县| 南京市| 新野县| 平果县| 洛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