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日,屏山縣人民法院判處一起販賣毒品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譚某先后向王某甲、王某乙、鐘某、黃某某等8名吸毒人員零包販賣毒品冰毒30余次,被告人吳某明知是冰毒,仍接受譚某的安排,將冰毒以丟包的方式送至指定地點2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情節嚴重的行為,以及被告人吳某明知系毒品冰毒而二次幫助譚某運送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譚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次數、情節等情況,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始終保持著高壓態勢,打擊毒品犯罪,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僅是公民的健康權,還有對國家管理制度、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我國對販毒案件定罪量刑主要是根據毒品數量,但販毒次數也作為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的判斷依據。審判實踐中,三次及三次以上即為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量刑。且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小知識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