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大多為片劑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鼻吸式,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新型毒品對人體主要有興奮、抑制或致幻的作用,其“娛樂性”的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掩蓋了其“毒”的本質,且同等劑量的新型毒品比傳統毒品毒性和成癮性更強烈,服用這些毒品會使心跳加快、血壓升高、體溫急劇上升、心血管功能衰竭,甚至導致死亡。
近期,東坡區法院受理一起販賣新型毒品案,并依法進行了判決。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2日,吸毒人員王某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葉某某,向其購買毒品“K粉”(氯胺酮)及“開心水”(氯胺酮、3,4-亞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葉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
東坡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東坡區法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
判決結果:
東坡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販賣其他少量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葉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葉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東坡區法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對被告人葉某某的違法所得700元繼續予以追繳。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四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官有話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的魔力不容小覷,只要你接觸毒品,法律的懲處永遠不會晚!禁毒之路任重而道遠,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了解毒品的危害,做到知法守法,并要提高自身警惕性,做到潔身自好,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楊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