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訴?
民事檢察支持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據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權利遭受侵害,有訴權的當事人因訴訟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支持受侵害的單位、集體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檢察機關屬于國家司法機關,是法律規定的可以支持起訴的主體。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是檢察機關行使支持起訴職權的依據。
3、案情簡介
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屏山縣檢察院依法向屏山縣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書》,支持變更撫養關系。這是屏山縣檢察院參與的首例支持變更撫養權的案件。
小蘭、小平(化名)是蘭某和胡某的婚生子女。2015年,蘭某與胡某協議離婚,約定小蘭、小平由父親胡某撫養,但胡某常年在外工作,小蘭在父母離婚不久后實際上由母親蘭某照料,小平則跟隨爺爺奶奶一起生活。2023年小平因父親疏于監護,13歲便輟學在家,過早脫離社會,致小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嚴重危害小平身心健康。蘭某遂于2024年3月向屏山縣法院起訴,請求將小平和小蘭的撫養權變更為自己,要求胡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屏山縣檢察院了解小平的情況后,認為小平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情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理應得到保護,符合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法定情形,遂向屏山縣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決定書。屏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作為監護人,怠于履行撫養、監護責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當庭宣判支持蘭某變更兩個子女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此案是屏山縣法院與檢察院合作、協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一次有益嘗試。下一步,切實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法院將廣泛聯合學校、婦聯、民政、公安、檢察等多部門,溫情、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法官、檢察官寄語:雙方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撫養費。
4、支持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請支持起訴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本院管轄范圍
5、申請支持起訴所需要的材料
1.支持起訴申請書;
2.身份證明材料;
3.準備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訴書、案件所有證據材料復印件;
6、支持起訴的方式
1.法律支持
檢察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可與司法局溝通配合,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承辦人可以自身具備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
2.證據支持
檢察機關辦理支持起訴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則上不代替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但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對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證據,檢察機關可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3.訴訟支持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符合支持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書,作為對當事人起訴的支持。
7、支持起訴的原則
1.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原則。即在訴訟主體權益確有損害事實且有起訴意愿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才能支持起訴,尊重當事人的和解意愿。
2.尊重審判獨立原則。即檢察機關在履行支持起訴職能的過程中,不能影響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3.窮盡救濟原則。即應先建議有關組織支持起訴,其他組織拒絕或者無力支持起訴時才由檢察機關介入。
4.支持和解原則。即檢察機關應把實質性化解矛盾放在首位,將社會調解與檢察辦案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