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俗的來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可以從寬處理,該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為什么要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檢察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注重對涉案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告知當事人認罪認罰會產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自己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有充分的了解,避免再次犯罪。對有被害人的案件,督促犯罪嫌疑人其向被害人積極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化解雙方矛盾,修復社會關系,最終案結事了,達到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如何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了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認罪認罰后“從寬”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以及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職責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某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為了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更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該《指導意見》為工作指引,采用召開以認罪認罰為主題的“訴前會議”,吸納彝族家支代表參與矛盾化解,“訴前會議”中公開聽取家支、偵查人員、值班律師,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家支代表、市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幫扶單位代表、民宗局代表意見,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化,一次性完成聽取意見、自愿性、合法性審查的職責工作,為形成精準的量刑建議奠定堅實基礎。同時對促進少數民族群體雙方矛盾化解、修復社會關系,使當事人具結悔過、改過自新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琳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