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從來都是父母的選擇,孩子只能被動接受,父母離婚本就對孩子造成傷害,撫養權的變更則可能讓孩子面臨第二次傷害...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歡歡(化名)(化名)由父親小剛(化名)撫養,可是父親卻下落不明了,歡歡(化名)該何去何從呢?
案情簡介
近日,屏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的案件,小麗(化名)、小剛(化名)結婚后生育一女歡歡(化名),后二人感情不和于2013年協議離婚,約定歡歡(化名)由父親小剛(化名)撫養,離婚后沒幾年便外出務工,至今杳無音訊,歡歡(化名)也一直跟隨母親小麗(化名)生活。小麗(化名)訴至法院,請求將撫養權變更歸為自己,小剛(化名)則支付離開后那幾年的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及未成年人的撫養權變更問題應當慎之又慎,于是決定實地調查一番,當即便去往小剛(化名)家中,對其父母及其親屬進行了詢問,確定小剛(化名)是否失聯?有沒有與其聯系等問題,最終通過多方打聽,確定了小剛(化名)已經失聯多年,小剛(化名)父親也表示自己年邁無法再撫養孫女且沒有多少文化知識,歡歡(化名)的母親在學校教書,能給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考慮歡歡(化名)一直跟隨小麗(化名)生活,且歡歡(化名)也表示想繼續跟隨小麗(化名)生活,故對小麗(化名)要求將歡歡(化名)變更為自己撫養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本案中,小剛(化名)離婚后下落不明,女兒歡歡(化名)某一直由其母親小麗(化名)照顧。承辦法官考慮到歡歡(化名)某正處于成長的關鍵時期,母親小麗(化名)能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在小麗(化名)陪同下成長,更有利于歡歡(化名)的身心健康。小剛(化名)的父母也同意孫女歡歡(化名)由小麗(化名)撫養。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變更撫養權,歡歡(化名)某由小麗(化名)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