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周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杜某借款,從2023.5月至2023.6月期間多筆轉賬共計25500元,借款后原告稱“希望你能還我點錢,我現在真的要用”被告屢次答復“我在超市宰魚,才上班幾天,沒有錢”為由,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故原告訴至屏山縣人民法院。
立案后法官認真查閱卷宗并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后,詳細了解了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原因和還款意愿。從“情理法”多角度著手進行調解,告知當事人拒不償還不僅會傷害朋友之間的信任和感情,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并勸解周某換位思考,體諒杜某的困境和難處。被告稱一次性還清有困難,需要分多筆并保證在2025.4.25前還清。原告也表示理解并同意。
經法官耐心地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得以高效、圓滿化解。
屏山縣人民法院努力將各類糾紛有效化解,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