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屏山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戀愛期間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周某與被告劉某曾是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男方以微信轉賬、發紅包等形式向女方多次轉賬。后雙方因種種原因分手,男方便一紙訴狀將女方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20余萬元。
法官收到案件后聯系了劉某,向其了解了事情的經過,劉某稱周某雖給自己轉過錢,但劉某也給周某轉過,并且很多花費屬于戀愛期間的正常消費,不應該退給周某。法官向周某指出其在戀愛期間向劉某發的如“520”、“1314”等象征特殊意義的紅包可能缺乏法律支撐,便要求雙方冷靜下來再對一次賬,并在開庭前組織雙方調解一次。最終經過多輪協商,雙方終于達成協議,周某同意放棄一些小額支出,劉某最終退還周某10萬元。
法官后語: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可以要求退還。一、若轉賬是基于借貸關系,即雙方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即使是在戀愛期間,借貸關系仍然有效。二、若轉賬屬于贈與性質,則要區別贈與是否附條件;如有特殊意義的小額轉賬一般視為無償贈與,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若是轉賬金額大,明顯超出戀愛消費的正常范疇,且附條件贈與的,贈與人則有權要求返還。當然,具體案件還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