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屏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案涉及一輛電動自行車與一輛營運車輛的碰撞事故,導致電動自行車車主袁某九級傷殘。經過法院的精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保險公司將賠償袁某19萬余元,而雙方均不再向對方主張交強險范圍外的責任。
2024年,屏山縣某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唐某駕駛的營運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袁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袁某多處骨折并導致九級傷殘。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了詳細調查,認定袁某承擔主要責任,唐某承擔次要責任。然而,對于賠償問題及責任劃分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袁某遂將唐某、運營公司及其車輛所屬的保險公司訴至屏山縣人民法院。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于賠償金額和責任劃分存在嚴重分歧。袁某認為,雖然自己承擔主要責任,但唐某作為營運車輛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且其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唐某及其保險公司則辯稱,袁某在行駛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存在任何責任。
經過法院的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約定,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范圍內共同賠償袁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9萬余元。同時,袁某承諾不再向唐某主張交強險范圍外的責任,唐某也不再向袁某主張停運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