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辦、小案事不小”,一件件小案、一樁樁小事,背后關聯的卻是人民群眾實實在在的認同感。屏山法院“山鷹執行”品牌,讓老賴無所遁形。
在執行工作的推進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存在一種錯誤認知:認為自己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便無需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不僅嚴重影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嚴重破壞社會誠信體系,損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權威。
基本案情:在近期的實際案例中,一起借款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李某聲稱自己沒有財產,拒絕向法院報告詳細財產信息。法院經調查發現,其存在隱瞞房產、轉移銀行存款等行為,其所謂的“沒有財產”不過是拒不執行的借口。
執行過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并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線上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詢,線下調查、線索摸排其財產,最終,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拒不報告財產的行為作出了嚴厲處罰,包括罰款1000元、司法拘留14日,并依法對其隱瞞和轉移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定期如實報告財產是其應盡的義務,這一要求并不以是否實際擁有財產為前提。沒有財產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報告,報告財產狀況是執行程序中的關鍵環節,它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以便精準判斷執行可行性與制定執行計劃。即使被執行人當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如實報告財產情況也能為法院提供線索,便于后續監督其財產變動,一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出現,便可及時采取措施保障債權人利益。被執行人躲避執行、抗拒執行,是導致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中,屏山法院充分發揮執行強制措施,堅持嚴格執法、重拳出擊,用足用好司法懲戒措施,對以身試法、阻礙執行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持續形成高壓打擊態勢,捍衛司法權威,堅決做合法權益的“守護者”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阻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