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共享經濟隨處可見,在先試用后付租金的經營方式下,電子產品租賃服務也應運而生。在交易雙方享受網絡帶來便利的同時,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均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切莫“超前消費”變“超錢消費”。近日,屏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網絡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平臺入駐商家,2023年11月被告李某通過此平臺向原告租用全新華為筆記本電腦一臺,雙方約定:月租金343.69元,租期為一年。后原告按約郵寄上訴設備給被告使用。而被告在2024年5月9日起超15個自然日未支付租金,依據租賃服務協議約定,原被告的租賃關系轉為買賣關系,被告需依約無條件購買租賃設備,買斷款額為4866.6元。但是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拒絕履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后,考慮到案件涉及互聯網租賃這一新興領域,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聽取雙方訴求,隨后利用自身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對互聯網租賃市場的深入了解,對案件進行了細致分析。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考慮到被告李某在此之前并未違約,于是同意此前的租金作為案款抵扣,讓李某在2024年11月30日前給付買斷款3835元。李某也表示愿意將筆記本買下,在發工資后立馬支付。
法官說法
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租賃服務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作為出租方,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向被告交付了案涉設備,被告作為承租人,亦應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因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原告某主張被告應買斷設備并支付設備買斷款,符合合同約定。
許多人喜好網絡分期、租賃等“低成本”消費方式,但要注意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絡消費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進行網絡平臺租賃活動時,要選擇有正當資質的平臺,謹慎考量合同內容,還要衡量自己的經濟實力,莫要貪圖一時享受,超前消費后又無力承擔,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