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孩子的家庭來說,夫妻離異雖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但雙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依然存在。那么離婚后想要變更撫養權,法院是否會支持?近日,天全縣法院調解了一起撫養權變更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A與B已于2019年3月25日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C由B撫養,A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在不影響C生活學習的情況下,A可探望C。現因B再婚生子,考慮到C的成長教育及身心健康會受到影響,為此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系。
法院調解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認真梳理案情,了解到C已年滿8周歲,經詢問,其表示愿意與A共同生活。考慮到該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關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故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多次溝通,B逐漸認識到孩子的健康成長才是第一位的。最終,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C由A撫養。
法官說法
和諧穩定的婚姻關系是對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最有力的保障,但當婚姻出現裂縫無法修復時,應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努力將離異給子女造成的傷害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長。夫妻離異后,雖然子女只歸一方撫養,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子女無論由父親撫養還是由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在離婚時,父母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來確定子女撫養權,但值得指出是,子女撫養權歸屬并非“一成不變”,對于離婚后有關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變更問題,應堅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由此可見,負有直接撫養義務的一方,若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有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等行為,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予以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