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依法判決某物業公司向付某賠禮道歉。
案情簡介:某物業公司在小區業主微信群里發布了一條催收物業費的消息。付某系小區業主,物業公司在未經付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含有其姓名、住址的相關信息公開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付某發現后,要求物業公司刪除該消息,但物業公司并未理會。付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發布其未公開的個人信息,損害其合法權益,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付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付某作為小區業主,為參與小區管理,配合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按照要求加入業主微信群后立即將自己在業主微信群里的昵稱更改為真實姓名。付某在上述行為中使用真實姓名,并非出于向不特定的大眾公開個人姓名信息的主觀愿望和目的。不應當認定其姓名信息為個人公開信息,且付某明確表示要求物業公司刪除含有其姓名、住址的相關信息。
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案涉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及小區出入口張貼道歉信向付某賠禮道歉,發布時間為五日,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法院在人民法院報公告判決判項,公告費用由某物業公司繳納。
法官說法: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
本案中,付某在業主微信群使用真實姓名,不應當認定其姓名信息為個人公開信息。物業公司在未經付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含有其姓名、住址的相關信息公開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付某明確要求物業公司刪除消息后,物業公司并未理會,根據法律規定,此時物業公司“搬運”付某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侵權。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無須取得自然人的同意,有利于充分發揮個人信息的信息流動價值。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個人對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失去完全的控制權。為保障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維護各方主體利益的相對平衡,法律規定了個人明確表示拒絕他人處理其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處理該公開信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