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5日7時許,周某某攜帶安裝有可視錨魚器的魚竿,在高縣來復鎮明朗村4組巖頭榜(小地名)處天然水域南廣河中錨魚,于當日9時許因群眾舉報被公安機關民警現場擋獲,當場繳獲其錨魚設備一套(含錨魚竿1根、鉤刺3根、顯示器1個、攝像頭1個)、漁獲物野生鯉魚六條(重27.7kg)。
2024年5月22日,高縣人民檢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向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錨魚設備一套予以沒收;責令周某某購買價值人民幣6648元的魚種(鯉魚、鳙魚和草魚)進行魚類增殖放流。
案件評析:
“十年禁漁”是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維護水域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每一個公民都要充分認識到“十年禁漁”的重要性,自覺承擔起保護神農架林區水域的生態責任。
本案中,周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采取禁用漁具耙刺進行可視非法捕撈水產品,直接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嚴重影響漁業資源的平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縣人民法院對周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依法判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在此,呼吁大家一起抵制非法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也提醒廣大群眾莫因一念之差,讓“漁網”觸碰了“法網”!切莫為了一時的口腹之欲,而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