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通常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客觀上無法處置,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案件仍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這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韓某與高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韓某與高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高某欠付韓某勞務工資26000元。在進入執行程序后,天全縣法院通過執行網絡查詢系統對高某名下財產進行了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官通過實地走訪,多方調查后,仍未發現其他財產線索。法院在窮盡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執行到位,執行法官向韓某釋明該案屬于執行不能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將終結本案執行程序,待發現高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時,再恢復執行,韓某表示同意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
法官提醒
本案雖然以終本方式結案,但矛盾糾紛仍然得到了化解,關鍵在于向申請人進行了充分的解釋說明,執行工作得到了申請人的理解與支持。另外,呼吁勞動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應當留意用工方是否具有支付工資的能力,在工作中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發生不能足額領取工資的情況,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何防范“執行不能”
1.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在訴前、訴中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2.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對被執行人的了解,提供人民法院無法掌握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房產信息、應收賬款等。
3.報告被執行人下落。人民法院可依法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未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移送拒執線索等措施。
4.增強法律意識。當事人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保證、抵押等擔保方式降低法律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5.提高風險防控意識。當事人在選擇交易對象或訴訟前,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對方是否涉訴、涉執,亦可降低一定的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