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的父母離婚后,小強隨母親生活。一天,在放學路上,小強打傷了小剛。小剛遂起訴請求小強的父母賠償。小強的父親大強說,離婚后,小強隨其母親生活,照顧和看管小強的責任在于小強的母親,現在小強惹了禍,應該找小強的母親,找不著我。
到底小剛能不能找得著大強呢?答案是找得著。因為在對外關系上,作為法定監護人,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均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當然,不管父或母哪一方能證明盡到了監護責任的,在對外責任范圍上都可以作為整體的減責事由。但在對內關系上,則仍有區分的必要,需要綜合雙方的過錯、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等因素,公平確定父母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大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