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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電商平臺銷售“假冒名酒” 依法處罰

        來源:宜賓市司法局 作者: 發布時間:2025-05-24 14:30:32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任某某知曉鐘某(另案處理)在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名酒,遂與鐘某合作,由任某某負責在拼多多“李氏家族供應鏈5”“李氏家族供應鏈白酒傳承”等八個直播間銷售鐘某生產的假冒注冊商標五糧液、茅臺、國窖等酒,鐘某通過物流進行發貨,雙方以五糧液380元/件、國窖1573酒380元/件、茅臺300元/件、劍南春300元/件、水井坊300元/件的價格進行結算。

        之后,任某某在直播間以五糧液460元/件、國窖1573酒460元/件、茅臺380元/件、劍南春360元/件、水井坊350元/件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金額25萬余元。同時,任某某又與姚某、吳某兩人合作,由任某某在鐘某處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茅臺等酒,交吳某的直播間進行銷售,收取20-30元/件的好處費,共計:任某某收取吳某貨款6.7萬余元、姚某5.4萬余元。

        另查明,經計算,任某某非法獲利6.6萬元。

        處理結果

        翠屏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任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家屬代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情節、案發后認罪認罰及退繳違法所得的悔罪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手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判處:被告人任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任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六千元,上繳國庫。

        案件評析

        本案系電商平臺直播帶貨售假的典型案件。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時代,網絡購物已成為社會公眾消費的重要方式。利用電商平臺直播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不僅侵犯知識產權人利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溫馨提示:廣大經營者需自覺落實主體責任,規范產品進貨渠道,依法依規經營;廣大消費者應盡量選擇正規渠道購買商品,購物后保留發票等購物憑證,如不慎購買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責任編輯: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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