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span>
該條規定的擔保抵押物價款的動產抵押權的優先性,僅次于留置權。也就是說,只要是在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擔保抵押物價款的動產抵押權, 其優先性僅排在留置權之后,而在該動產上設定的其他抵押權和質權,不問先后,一律排在該項超級優先權之后。
舉例說明,2020年7月1日,張三向李四購買小車一輛,價款15萬元,當日完成交付,但張三只向李四支付了5萬元,尚欠10萬元,遂以該小車抵押擔保未付清的10萬,2020年7月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2020年7月5日,張三以該小車作抵押向王五借款10萬元,并于當日辦理了抵押登記。2020年7月7日,張三又以該小車質押給馬六,向馬六借款12萬元。如果張三所負以上三筆債務 均到期未清償,雖然王五的抵押及馬六的質押均在李四的抵押權登記之前,但因李四的抵押權擔保的主債權是該小車的購買價款,且在交付后10日內辦理了抵押登記,故李四的抵押權應優先于王五和馬六。(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