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根據該法條規定,只要是在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擔保抵押物價款的動產抵押權, 其優先性僅排在留置權之后,而在該動產上設定的其他抵押權和質權,不問先后,一律排在該項超級優先權之后。
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時,一般要對抵押物是否有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和設立在先的動產質權進行排查。如果是動產抵押的,還須做以下工作方能確保抵押權不落空:1、了解并固定抵押人購買該抵押物的價款是否已付清的證據材料,如果購買款已付清,可以放心辦理抵押擔保;2、如果購買抵押物的價款尚未付清,則進一步了解并固定抵押人取得抵押物權屬的時間(即交付時間)是否已超過十天,如果未超過十天,暫緩辦理,如果已超過十天并經查詢核實該抵押物上沒有登記任何抵押權,則可放心辦理。 扎扎實實地做好以上幾步審查工作,就能有效防止因《民法典》賦予了“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尊貴優先地位的擔保抵押物購買價款的動產抵押權強壓一頭的風險。(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