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該款是針對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爭議時把握的年齡界限:子女在2周歲以內由女方直接撫養;已滿2周歲不滿8周歲的,人民法院依據有利于子女的原則確定由誰撫養;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即賦予子女選擇權,而不是由父母選擇。
2周歲以內的子女屬于嬰兒階段,多數時間處于哺乳期,孩子過于幼小,隨母方有利于孩子成長;2周歲以上的子女具備母親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單獨撫養的條件,此時處于受教育的啟蒙階段,要看隨哪方對子女教育成長更有利;8周歲以上的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此時要充分聽取子女意見,顯然所有規定都是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原則。(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