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廣大農村,如果債務人死了,債權人往往會找債務人的兒女要求償還債務,并口口聲聲稱“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真的是這樣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該法條有四層意思:
被繼承人沒有遺產的,繼承人沒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義務;
被繼承人有遺產,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也沒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義務;
被繼承人有遺產,且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
如果繼承人愿意償還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民法典》也不干涉。(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