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并非獨立的自然人,但胎兒的利益又必須給予一定的保護。民法典遂在胎兒娩出時為活體前提條件下,對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進行保護。(謝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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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并非獨立的自然人,但胎兒的利益又必須給予一定的保護。民法典遂在胎兒娩出時為活體前提條件下,對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進行保護。(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