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截止11月5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已根據申請依法作出7個人身保護令裁定書,對存在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家庭成員及其近親屬及時作出人身保護,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進行威懾,及時、有效地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促進了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人身保護令出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人身保護令可能對很多人來說是比較陌生的。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但也有例外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人身保護令可裁定被申請人禁止以下行為:(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果發生上述情況首先請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一經查實,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保護令男女皆可申請,是不區分性別申請的。(張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