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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情況下的債權人代位行為

        來源: 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謝蘭秀 發布時間:2020-11-24 15:07:3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債權已到期。但在緊急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權人也可以行使必要的代位行為。

        債權人行使代位行為的條件:一是債務人相關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債務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等情形;二是前述緊急情形影響到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代位行為的內容:代位行為是代替債務人作出某一行為,代位行為包括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而不是向債權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必要的行為。(謝蘭秀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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