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規定判決張某與范某離婚。
原告張某與被告范某于2004年底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6年、2009年生育兩子, 2006年8月1日在宜賓市敘州區(原宜賓縣)登記結婚,張某與范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0月31日,范某離家出走,此后再未與張某共同生活。
張某于2018年7月向屏山法院起訴請求與范某離婚,范某未到庭應訴和答辯,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但范某仍沒有與張某共同生活。因范某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二子2019年4月起訴請求范某支付欠付的子女撫養費85,000元,范某到庭應訴和答辯,不認可二子的訴訟請求,屏山法院審理后判決范某支付二子撫養費共60,300元。其后,張某與范某仍處于分居生活狀態。
本案訴訟期間,因被告范某下落不明,屏山法院依法于2020年10月13日發出公告,限范群于60日內到庭應訴,公告期限屆滿,范某仍未到庭。
法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多年并生育了兩個子女,結婚初期能維持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證明當時雙方的夫妻感情正常。但是,婚姻家庭能否健康、正常地維持和運轉,需要婚姻雙方真正的、持續的感情投入并付諸于實際行動,否則就會出現危機并進一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范某于2011年離開張某單獨生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應當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范某離婚;婚生二子隨原告張某生活。
民法典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span>(丁如林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