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芳因牽涉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請問他可以向哪些單位尋求幫助呢?
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四條,未成年人因為家庭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支付不起律師費,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向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案件、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援助服務。若未成年人是民事、行政等案件當事人,交不起案件訴訟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供家庭困難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元芳是一名讀初中的女學生,因涉嫌組織賣淫被逮捕,請問司法機關在辦理此案件時,應當由什么機構或者什么人員來辦理?
應當由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由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犯罪學等方面的知識,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有些違法犯罪行為人或受害人是女未成年人,由女性工作人員開展搜查、詢問、詢問等工作,有助于了解案件情況,保護當事人隱私。因此法律規定,要求司法機關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元芳是一名未成年人,因涉嫌盜伐林木被采取了強制措施,請問司法機關在辦理此案件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未成年人對語言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還不夠成熟,需要把成年人化的語言以及法律專業用語轉化為有助于未成年人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語言。
二是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在與未成年人溝通時,應耐心聽取未成年人所說的內容,詳細了解具體情況。
三是要注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即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健康信息等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避免給未成年人帶來心理壓力甚至心理創傷。但為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可以披露未成年人信息,便于及時偵破、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