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內江市消委會公布了2019年消費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網購布鞋屬于假冒 消委調解退一賠三
【案情簡介】2019年3月14日,內江市東興區張先生到市消委會投訴稱:他于2019年2月22日在某網絡平臺購買了一雙價值468元的休閑帆布鞋,商家說是國外進口的正品布鞋。消費者2019年3月13日收到貨打開包裝后發現沒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卡,外包裝全是英文字等,且該鞋有刺鼻的膠水味,做工極為粗糙,消費者認為是三無產品,立即與商家協商,商家堅持說該鞋是正品,但拒絕提供產品的任何證據。為此,消費者到市消委會投訴,要求商家退貨并三倍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內江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后,立即開展調查,消委會的人員查看了消費者提供的與商家網絡聊天記錄截屏,通過聊天記錄可以證明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所以,消委會一方面通過電商消費維權直通車平臺將消費者的訴求進行登錄,請網絡平臺及時與商家解決消費者的訴求,另一方面與生產該品牌的公司聯系辨別鞋子真偽,通過該公司鑒定,消費者購買的帆布鞋為假冒產品,且公司表示未授權該商家在網絡上銷售鞋子。然后消委會的人員根據調查的結果,立即與該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協商,要求及時處理消費者的訴求。經消委會人員多次與網絡交易平臺協調,商家同意退還消費者張先生468元貨款,并按三倍增加賠償1404元,共計1872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的帆布鞋為假冒產品,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二、三款規定:“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此案中經營者提供的行為屬欺詐行為,消費者張先生要求商家退貨并三倍賠償的訴求理應支持。
案例二: 夸大銷售保健品 消委調解應退還
【案情簡介】2019年4月17日,內江市市中區消費者余女士到內江市消委會投訴稱:內江市中區某食品商行組織中老年人到資中縣、成都、重慶、大連等地以旅游會銷的方式口頭宣傳該保健品能夠治好腎衰竭、肺癌、紅斑狼瘡等各種疑難雜癥疾病,且商家宣傳該保健品不僅能治好病還能掙錢,如果介紹其他人購買該產品還可以獲得提成。由于消費者2015年患腎病綜合癥,多方求醫無法痊愈,所以她于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錢向該商家匯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購買保健品,至今她只領取了3萬元的保健品,她認為服用該保健品后沒有明顯效果。她說曾經到有關行政部門舉報了此事,要求商家退還沒領取的保健品12萬元,但商家已人去樓空,無法解決。為此,她到內江市消委會投訴,要求幫助找到商家退還她沒領取的保健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為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內江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后高度重視,立即派人調查了解情況,消委會人員對該保健品的真偽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查詢,該批次保健品有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準文號,由于商家是外省人,已人去樓空,然后工作人員多次撥打商家的手機號通知到消委會接受調查、調解,商家說在深圳,拒絕接受調解,后來拒接電話,消委會的人員又想盡辦法找到生產銷售該保健產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負責人的聯系電話,要求公司派人到內江市消委會協助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但該公司負責人說屬于商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消委會的人員多次打電話與該公司負責人宣講有關法律法規,最后公司才派人到內江配合處理此案,經消委會多次耐心細致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該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退還消費者余女士購買保健品貨款12萬元。
【案例評析】此案中,內江市中區某食品商行以會銷方式口頭虛假宣傳保健食品能夠治好各種疑難雜癥疾病,誤導消費者購買保健食品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此案中經營者口頭虛假宣傳保健食品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理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