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政策是黨和國家為解決困難群眾“住房難”問題推出的一項重大惠民政策,體現了黨心系困難群眾、情寄民生問題的為民情懷。但是,隨著近年來房價和租金不斷上漲,部分不符合條件甚至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士盯上了廉租房,他們通過提供偽造資料、虛假證據等不正當手段騙領廉租房后用于出租牟利,此舉不僅侵害了困難群眾的利益,還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梳理案件 發現線索
2020年4月,彭山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通過梳理近幾年刑事案件,發現一起廉租房領域問題線索: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容留蔡某、顏某某、胡某等人在其租住的位于眉山市彭山區通江路某廉租房內吸食冰毒。
一件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該院檢察官的注意,檢察官的目光聚集在“廉租房”三個字上,廉租房可以用來出租嗎?出租人是否符合申請廉租房的條件?主管部門是否收回了該廉租房?帶著一連串疑問,檢察官首先查詢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上述規定,廉租房不能出租。
實地調查 了解情況
為了遏制彭山區廉租房出租牟利的苗頭,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該院檢察官于2020年4月8日晚來到了容留吸毒犯罪案發地,并對實際居住在此的余某某、余大某父子二人依法進行了詢問,經詢問證實,二人于2019年1月起租住張某某申請的該廉租房,租金一個季度900元,一起居住的還有初三學生余小某(15歲,系余某某之孫,余大某之子),他們向張某某租住該廉租房的主要原因是在彭山區城區沒有住房,余小某將于今年7月參加中考,情況特殊,請求檢察官酌情處理。
柔性辦案 保障權益
在了解情況后檢察官認為,該廉租房確系被申請人張某某用于非法出租牟利,出租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該廉租房應當由主管部門立即予以收回。但鑒于當時疫情尚處于流行階段,且租住戶中有需要參加中考的未成年學生的特殊情況,檢察官從人性化辦案角度出發,同意余某某提出的待余小某參加完中考后再處理的請求。2020年7月2日,彭山區人民檢察院向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一份檢察建議,要求其加強廉租房管理,對張某某涉嫌將廉租房出租牟利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高度重視,在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進行調查取證,確認張某某將廉租房出租牟利情況屬實,并于8月21日對廉租房承租戶張某某下達限期騰退通知書, 9月7日,張某某非法轉租的廉租房已被清退,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下一步,彭山區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發揮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聯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轄區內廉租房進行專項排查,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廉租房轉租等違法行為。(陳鵬 張景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