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星堆遺址保護條例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確保三星堆遺址真實性、完整性,促進三星堆遺址考古工作和歷史研究,挖掘、闡釋、展示和傳播優秀歷史文化,堅定文化自信,增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三星堆遺址,是指位于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三星堆古城為核心的古文化遺址。
第三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文物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并重,統籌協調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關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解決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協同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與三星堆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省、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三星堆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三星堆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省、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鄉村振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三星堆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保護規劃編制的相關工作并具體實施;
(二)負責日常保護管理,進行日常監測、建立日志并定期維護;
(三)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四)配合開展考古工作;
(五)組織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組織開展展示利用、學術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對保護區域內的建設規劃、項目提出意見;
(八)建立健全保護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檔案資料;
(九)其他與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七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德陽市、廣漢市預算。
第八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協調機制,提供必要條件,加強培訓指導,促進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遺址保護和區域發展。
鼓勵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將遺址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組織實施。
鼓勵、引導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利用、物業服務、巡查看護等方式,依法參與遺址保護和利用。
第九條 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可以將文物保護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并依托三星堆遺址建立、完善中小學生長效學習機制。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三星堆遺址的保護。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捐贈的財產,不得挪作他用,并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和管理、使用等情況。
第十一條 鼓勵依法開展文明勸導、義務講解、文化傳播等三星堆遺址保護志愿服務,增強公眾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三星堆遺址的義務,對損壞、危及三星堆遺址及其保護、展示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十三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實行規劃保護制度。
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由廣漢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歷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等專項規劃應當體現三星堆遺址保護的要求。
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是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區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分類劃定公布,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
制地帶需要變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省人民政府應當為三星堆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五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三星堆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城墻、祭祀坑、建筑基址、道路、墓葬、窯址、作坊、古河道等遺址、遺跡;
(三)青銅器、金器、玉石器、陶器、象牙、骨角器、漆木器、紡織品等遺物;
(四)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文物。
第十六條 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并保證文物安全。
第十七條 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損壞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等行為;
(二)建設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三星堆遺址環境風貌的農業設施、人造景觀等設施以及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三)進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墾荒、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四)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五)其他危害三星堆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廣漢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合理調控保護范圍內常駐人口數量,以滿足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十九條 在三星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土地出讓、劃撥前或者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前,廣漢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報請省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文物影響評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按程序由有關部門批準。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其風貌、體量、密度等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與三星堆遺址的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
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影響文物安全或者與三星堆遺址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不相協調的建(構)筑物,應當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二十一條 鼓勵通過聘請文物保護員、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等方式協助開展三星堆遺址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專家咨詢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三星堆遺址保護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防震減災,以及鴨子河、馬牧河的防洪排澇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遺址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防破壞、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三星堆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報廣漢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達到應急響應條件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測制度,對三星堆遺址進行日常監測,形成日志記錄檔案并長期保存,按照規定報送監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三星堆遺址保護區域內發現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或者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文物主管部門或者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
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趕赴現場處置。
第二十八條 在三星堆遺址保護區域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由考古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田野考古規程實施。
考古機構應當制定保護預案,加強對遺跡、出土文物和發掘現場的保護,做好文字、影像等資料的動態管理,避免或者減輕文物的損害和信息的流失。
考古機構在編制三星堆遺址考古工作規劃時,應當征求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考古工作結束后,考古機構應當依法報告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并及時向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提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情況報告、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
第二十九條 三星堆遺址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登記建檔、妥善保管并及時向社會公眾展示。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三星堆遺址出土文物。
第三十條 鼓勵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三星堆遺址相關的科學研究。鼓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通過加強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建設等方式,開展三星堆遺址價值和內涵的闡釋、展示與宣傳。
鼓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三星堆遺址數字化保護、監測、展示和傳播。加強考古成果的公共宣傳,推動與考古發掘同步開展價值闡釋、文化傳播,增強互動性和體驗性。
鼓勵利用三星堆文物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三星堆文物資源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三十二條 鼓勵開展與三星堆遺址相關文化交流、文藝創作、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活動,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發展遺址特色文化和旅游產業,促進文旅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核定游客最大承載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預案,優化參觀線路,確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三十四條 支持三星堆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建設,推動區域性文物資源整合和保護利用,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五條 加強三星堆遺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侵犯三星堆遺址相關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考古、研究、保護修復、陳列展覽、宣傳教育、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三十七條 加強三星堆遺址與金沙遺址在保護管理機制、考古發掘、科學研究、文物保護、陳列展覽、價值闡釋、公眾參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方面的合作協作。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保護標志和界樁,刻劃、涂污、損壞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建設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三星堆遺址環境風貌的農業設施、人造景觀等設施以及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墾荒、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