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區A汽修廠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嚴某,投資人嚴某、龐某。付某于2016年10月經人介紹到雅安市名山區A汽修廠從事機修工作,月平均工資為4600元。汽修廠未給付某購買工傷保險。
2017年10月5日,付某受該廠方工作安排在名山區蒙陽鎮皇茶大道中段對交通事故現場施救過程中,案外人蔣C駕駛轎車撞傷付某當場死亡。2017年10月27日,經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蔣C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付某無責任。2018年3月16日經本院另案調解案外人蔣C賠償付某A(付某父親)、李某(付某母親)、劉某(付某配偶)、付某甲(付某之子)、付某乙(付某之女)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05萬元。2017年12月21日經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付某為工亡。2018年8月經雅安市名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汽修廠支付付某A、李某、劉某、付某甲、付某乙工亡補差賠償金423869元。付某A、李某、劉某、付某甲、付某乙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833949元。
本案事故發生后汽修廠注銷。
名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是否扣除第三人侵權賠償金額后補差及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2.本案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問題。
關于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的相關待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僅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向第三人追償。并未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工亡待遇應將第三人所作賠償予以抵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再次明確了受害人有權在因第三人侵權獲得侵權賠償的時候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是在待遇范圍上,醫療費用不能重復享受,體現出法律對于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本案中,原告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已獲得相應賠償,但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仍可獲得除醫療費用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結合本案用人單位未為死者付某購買工傷保險導致原告無法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且雅安市名山區A汽修廠已經注銷,依法由投資人嚴某、龐某向五原告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焦點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付某于2017年10月5日工亡,其父親付某A未滿60周歲,且五原告未提交付某A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付某A要求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其母親李某已年滿60周歲,應當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15年。
法院遂判決:嚴某、龐某給付付某A、李某、劉某、付某甲、付某乙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1506989元。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賠償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系與不同賠償主體之間的不同法律關系,工傷保險待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其本質是國家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將損害負擔社會化,實現對勞動者利益的充分保護和快速補償,屬于公法領域的賠償;而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屬于平等主體間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是私法領域的侵權賠償,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不同法律關系之中,賠償主體、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亦有區別,不可相互替代。受害人的請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在法律未作明確限制的情形下,應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故,勞動者可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雙重賠償。
本案在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性,裁判理念和方法對解決同類糾紛具有指導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