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區某廠(即被執行人)系該區民營企業。2017年7月,該廠因經營困難停產,陳某、楊某等32名工人與該廠解除勞動關系后,長期未領取到工資合計104萬元。為實現自己合法權益,陳某、楊某等32名工人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該廠給付拖欠已久的工資。經仲裁調解后,該廠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陳某、楊某等32名工人向名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名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然上述財產均抵押給雅安市名山區某銀行,尚有巨額貸款未償還,即使變現,清償能力也較低。此外,被執行人在雅安市中院、成都金牛法院尚有三起執行案件未履行給付義務,其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也被兩家法院輪候查封。
2019年12月,因城市建設需要,名山區政府需征收被執行人的土地,并依法給與補償,但被執行人土地被法院查封,政府征收行為無法繼續進行。為切實服務名山經濟發展,維護涉案工人的合法權益,名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積極與雅安市中院、成都金牛法院溝通協調,促成三起執行案件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依法解除對被執行人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的查封;同時,因被執行人土地補償款不足以優先清償銀行抵押貸款,名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主動與銀行溝通協調,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土地補償款優先解決32名工人工資后,再由抵押權人銀行行使優先受償權,名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對被執行人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的查封。至此,名山區政府征收被執行人土地的障礙全部掃清,政府征收行為順利完成并及時給付補償款,32名涉案工人的工資最終有了著落。
2020年1月14日,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對32名涉案工人發放執行案款104萬元,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在今后工作中,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將全力服務好地方經濟發展,充分用好執行措施,強化規范執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情況下,采取適當的執行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的影響,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鄭飛、潘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