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正式生效。為確保新法律規定的準確實施,近日,名山區檢察院組織全體檢察人員對新法律進行全面學習后,對轄區內公安機關已立案的相關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并依法對聯江鄉童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監督撤案。
經查,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期間,童某某將位于雅安市名山區聯江鄉的4株國家二級保護樹種香樟樹進行砍伐。2020年2月4日,區森林公安局以童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依法立案。同年3月21日,《批復》正式生效并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指出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經審查,童某某采伐的4株香樟樹均系后期人工培育且不足百年,既不是野生植物也不是古樹名木,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其采伐林木蓄積面積也未達到濫伐林木罪的入罪標準,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3月25日,名山區檢察院依法向區森林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區森林公安局收到后,于當日主動撤銷案件。(吳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