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20年,被執行人鄭某分四次向申請執行人楊某借款3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并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請執行人楊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欠款事實并定于2021年3月起每月31日歸還10000元至5月31日還清。期滿后,鄭某未歸還楊某借款。2022年3月27日,申請執行人楊某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執行人鄭某歸還借款30000元。2022年3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執行人鄭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歸還申請執行人楊某借款30000元。
2022年7月6日,由于被執行人鄭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楊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未查找到被執行人鄭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法尋找到被執行人鄭某。名山區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鄭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曝光。此后被執行人鄭某主動聯系名山區法院執行局表示想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協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終結執行。
但此后被執行人鄭某并沒有將“限制高消費令”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真正放在心上,根本沒有履行還款義務。2023年1月13日,春節將至,被執行人鄭某由于被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無法購買火車票,春節回不了家,向銀行貸款也多次被拒,處處受限,主動聯系到名山區法院執行局,聲稱后悔沒有早點履行義務,并表示現在想要立即履行。當日,被執行人鄭某向申請執行人楊某歸還全部欠款30000元,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注解
執行工作不僅需要司法強制措施,還需要依靠公民的道德規范,例如誠信。誠信作為倫理規范和道德標準,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是一切道德的基礎和根本。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快建設法治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為貫徹落實上述精神,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引導公眾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律思維和“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在執行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被執行人逃避義務拒不履行、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并進行失信曝光。這既能夠有效督促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義務,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是在向社會發出信號:誰違背了社會公平,誰踐踏了誠信原則,誰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作為一種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條件、門檻較低,只要被執行人沒有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就可以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只要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套組合拳對被執行人產生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緩解了部分案件的執行困難,促進了一系列案件得到解決,彰顯了法律權威,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有利于逐步實現“讓誠信者走遍天下,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本案也告誡了被執行人以及其他負有配合義務的案外人,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必將受到嚴厲制裁,同時將可能會在經濟、信用、人身自由等方面付出更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