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肖某某等134人犯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危險駕駛罪案
關鍵詞:推薦股票、設計和使用詐騙APP平臺、網絡詐騙、投資理財
一、基本案情
以包某某、肖某某為首要分子,張某某、姚某等為主犯的詐騙集團,通過設計和使用“施羅德”“安本資產”詐騙平臺,采取公司化運營模式,以“推薦股票”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截止2019年6月19日,該詐騙集團先后在廣州市天河區、湖南省長沙市設立詐騙場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共詐騙全國十余個省市415名被害人財物人民幣4777.7萬元,其中“施羅德平臺”階段詐騙3421.5萬元,“安本資產平臺”階段詐騙1356.2萬元。
二、裁判結果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包某某、張某某等13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通信技術手段,有組織、有計劃、分步驟推薦虛假“炒股”平臺,誘騙被害人開戶入金并后臺操控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是犯罪集團。鐘某某、樸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分別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潘某某、王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造成嚴重后果,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各被告人在詐騙集團中及相關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間、詐騙數額、獲利情況等量刑因素,對涉案人員分別予以判處。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45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4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9人,并對其中23名從事輔助性工作、參與時間短、領取少量工資報酬、初犯或系在校大學生的人員宣告緩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電信網絡詐騙成為發展最快、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案件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包某某、張某某、姚某等人利用手機、互聯網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犯罪,4個月內詐騙金額達4777萬余元,給415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財產損失和身心傷害,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該案系內江法院審理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被害人分布廣泛、犯罪鏈條最為完整的投資理財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在該案辦理中,兩級法院以追贓挽損為重要切入點和工作目標,厘清涉案資產的去向并予以查封扣押,大力度督促涉案人員退贓退賠,實現挽損1500余萬元,有效守護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