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關鍵詞:銀行卡、取現(xiàn)、網(wǎng)絡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馮某伙同他人邀約被告人鐘某某、張某某在隆昌市一酒店商量提供銀行卡為上游網(wǎng)絡賭博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每結算10000元可以獲利200元,其中,馮某獲利120元,并提出分別給鐘某某和張某某80元好處費,鐘某某和張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提供的銀行卡會被用于為上游網(wǎng)絡賭博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情況下仍同意,并于當日開始提供銀行卡賬號和新辦銀行卡并互相配合接收錢款入賬、轉款、取現(xiàn)和存現(xiàn)。次日,張某某又邀約被告人鄭某某一起實施上述行為,鄭某某在明知馮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會被用于為上游網(wǎng)絡賭博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情況下仍然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并伙同馮某等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其中馮某獲利共計10000余元,鐘某某、張某某、鄭某某分別獲利4000余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馮某等人共提供銀行卡22張,入賬流水共計2015314.48元,ATM機取現(xiàn)流水共計1408000元。公安機關已查明有13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的被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11857.78元直接流入馮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中。
二、裁判結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鐘某某、張某某、鄭某某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上轉入錢款是網(wǎng)絡賭博犯罪所得,而采取在各銀行卡中相互轉賬、提現(xiàn)、取現(xiàn)并將取出現(xiàn)金通過無卡存款散存到其他銀行賬戶內的方式對上述犯罪所得予以轉移,轉移金額為111857.78元,屬數(shù)額巨大,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分別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的刑罰;對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馮某不服提出上訴,因出現(xiàn)新的從輕量刑證據(jù),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馮翔改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余予以了維持。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予以協(xié)助轉移,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貪圖小利,不要以身試法,尤其是年輕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時貪念,幫助詐騙分子實施了犯罪,同時自己也構成了犯罪,受到法律的嚴懲時已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