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在少年家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常常會有以下幾個疑惑:
1、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是否為孩子的監護人?是否有監護職責?
2、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是否要與直接撫養子女方承擔同等的撫養義務?
3、對方不允許我探望孩子,我應當如何處理?
樂山法院“海棠花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團隊,隆重推出“樂法媽媽”普法微課堂系列微視頻,聚焦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疑惑和誤區,今天講述關于“撫養權的那些事”。
快搬好小板凳,一起聽課吧!~
重點來了,請收好!《民法典》中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1、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是否為孩子的監護人?是否有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二十七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無論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是子女的監護人,均需承擔監護職責。未盡到監護義務的,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是否要與直接撫養子女方承擔同等的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二十六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不因離婚而滅失,雙方都有義務承擔。
3、對方不允許我探望孩子,我應當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是法定權利,撫養子女方應當保證另一方的探望權并有義務協助履行。
法官寄語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也是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
當家庭面臨“離婚”這個特殊情況時,父母更應當給予孩子更多的關心和幫助。
在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時,更應該從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發展方面去全面考慮,盡到為人父母的基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