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趙某勇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當庭判處被告人趙某勇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趙某勇退還的受賄款人民幣57萬元,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趙某勇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200萬元,對挪用公款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29.9999萬元予以追繳。樂山市監委、四川省戒毒管理局工作人員等30余人旁聽此次庭審。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勇在擔任四川省資陽強制隔離戒毒所(以下簡稱資陽強戒所)、四川省大堰勞動教養管理所(以下簡稱大堰勞教所)所長、四川省大堰園藝場(以下簡稱園藝場)場長期間,違反四川省原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于2008年4月印發的《四川省勞教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勞教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省勞教局審核并報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之規定,于同年5月26日,在黨委會會議上提議并討論決定將現有企業資金對外投資,多次違規向他人出借資金2300萬元,僅收回本金50萬元,收回利息1176.5083萬元,造成經濟損失1073.4917萬元。被告人趙某勇在擔任資陽強戒所所長、大堰勞教所所長、園藝場場長期間,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030萬元歸個人使用,其中200萬元未歸還。2013年至2018年,趙某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出借國有資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趙某勇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用于個人投資營利或歸還個人借款、購買房產,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趙某勇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趙 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