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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曾某永故意殺人一案提起公訴

        來源:巴中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黃聯兵 潘玢 發布時間:2020-05-14 10:17:31

        日前,被告人曾某永故意殺人一案,經巴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曾永,男,1963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7196307******,漢族,初中文化,案發前住巴中市恩陽區飛鳳社區利達廣場小區。巴中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有關法律規定,訊問了被告人,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曾某永系巴中市恩陽區飛鳳社區村民,其因懷疑在房屋拆遷補償等問題上受到村社干部曾某勇不公正待遇而懷恨在心。2019年11月12日,曾某永懷疑曾某勇等人在其外出后到其家中投毒并刪除了監控記錄,遂隨身攜帶尖刀并揚言殺害曾某勇。同日10時許,被告人曾某永來到恩陽區文治街道辦事處利達廣場安置還房辦公室后,遇見被害人曾某勇(男,本案死者,歿年51歲)。曾某永言語辱罵被害人,在兩人靠近時,曾永使用藏在腰間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致其當場死亡。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曾永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當日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巴中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曾永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永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聯兵 潘玢)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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