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南溪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假冒五糧液酒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件中,三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假“五糧液”酒達1900余箱,涉案金額達300余萬元。案件判決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案發經過:2016年春節,被告人鄭某甲無意間得知五糧液可用金六福白酒灌裝假冒,隨即訂購了五糧液商標的外包裝紙箱、五糧液商標的木盒、五糧液商標的酒瓶以及四星金六福酒。
隨后鄭某甲安排被告人鄭某乙在河南省中牟縣谷堆劉村租用了一處住宅作為制假窩點,并雇請鄭某乙及毛某等人用手工方式將金六福酒灌裝成五糧液(盛世佳釀)。
2016年12月,鄭某甲使用網上購買的虛假身份成立了河南遍地金黃酒業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鄭某甲利用虛假身份通過微信發布五糧液(盛世佳釀)的銷售招商信息,偽造了五糧液公司的相關授權書以及產品檢測報告、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書,并招募被告人陳某作為公司運營總監。
陳某明知鄭某甲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仍加大對外推廣銷售力度。通過推廣銷售,截至2017年7月案發,鄭某甲以1400元至5400元每箱不等的價格將假冒的五糧液(盛世佳釀)白酒銷往四川、河北、福建、河南、重慶、安徽等十余省,共計銷售1900余箱,涉案價值300余萬元,從中獲利100余萬元。其中通過被告人陳某銷售出600余箱,銷售金額達100余萬元,從中獲利10余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甲未經“五糧液”商標持有人許可,在販賣的白酒上使用與“五糧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鄭某乙明知鄭某甲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陳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結合本案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宜賓市南溪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鄭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鄭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鄭某甲、陳某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近年來,部分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進行制造、銷售假酒的違法行為,從而獲取暴利,不僅嚴重侵犯制造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經濟利益,更是嚴重危害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酒類等商品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盡可能前往正規商場或者品牌專營店購買,同時了解產品防偽的相關知識,謹防上當受騙。(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玲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