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財產報告制度:指的是被執行人必須真實全面地向法院報告自己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的財產狀況,包括存款、房屋、車輛、債權等。如果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同志,謝謝你們啊,我的錢終于拿回來了!”2024年12月26日,楊某特意來到威遠法院執行局,向執行法官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為有力化解執行積案難案,奮力破解執行難,近日,威遠法院經過多次努力,成功辦結一起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且長期“下落不明”的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煙酒茶店老板楊某申請執行周某、劉某欠款一案,因法院暫未查控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多次傳喚周某、劉某到法院申報財產,可周某、劉某不僅態度十分惡劣、拒不來院申報財產,還跟法院玩兒起了“下落不明”。對此,執行法官多次通過公安部門協查周某、劉某的行動軌跡,并先后4次前往成都、資中等地尋找,終于在資中縣將周某、劉某找到。
執行結果。在認清“逃無可逃”的現實后,周某、劉某當即轉變態度希望同楊某協商解決。最終在征得楊某同意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楊某同意減免部分欠款,周某、劉某當場還款12000元,承諾剩余16000元在一周內還清,并已按期履行完畢。至此,該案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