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的領域中,酒駕不僅危及駕駛者自身生命,更讓無辜路人暴露于危險之中;撕咬交警則直接挑戰執法權威,破壞法治根基,加劇社會矛盾。酒駕與撕咬是雙重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
今天,我們將通過西區法院審理危險駕駛罪與妨礙公務罪案件,深入了解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駕駛員小紅,在一次聚餐后不顧自己已飲酒的事實,毅然坐上駕駛座,駕車行駛在道路中與出租車相撞。出租車駕駛員報警,事故現場交警進行執法檢查,小紅不僅不配合酒精吹氣測試,并情緒激動抗拒去醫院血檢,在此過程中小紅對2名交警態度惡劣,又采取撕咬行為對1名輔警暴力襲擊。最后經檢測,小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36.3㎎/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隨后,小紅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和妨礙公務罪被依法移送法院審理。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礙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數罪并罰,依法判處小紅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 4000元的處罰。
三、法官提示
醉酒駕駛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嚴重漠視。酒精會麻痹人的神經,降低反應速度與判斷力,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每一次酒駕都是在與死神博弈,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襲警罪對象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更廣。需注意,警務輔助人員在警察指揮下履職時,襲擊輔警可構成妨害公務罪。任何對執法人員的暴力抗拒,不僅阻礙執法工作正常開展,更是對法律權威的公然挑釁。廣大市民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到酒后不開車。遇到交警執法時,請積極配合,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法治的社會環境!(石琳、梁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