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可謝某某在離異后卻拒不支付孩子撫養費。近日,古藺縣法院執行干警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將這起跨越11年之久,拖欠未成年撫養費案件一次性執行到位。
案情回顧
2014年5月20日,申請執行人胡某某和被執行人謝某某因離婚糾紛訴至古藺縣法院,經調解,雙方自愿離婚且三個婚生子女均由胡某某撫養并隨其居住,被執行人謝某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承擔三個子女撫養費共1000元,直至三個子女能獨立生活時止。
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謝某某突然如人間蒸發,胡某某也與謝某某斷了聯系。此后十余年間,胡某某獨自撫養三個子女。近年,隨著兩個子女分別考上高中和大學后,高額的學費及生活開支壓得胡某某喘不過氣,無奈之下胡某某于2025年4月24日申請強制執行。
輾轉取得聯系
考慮到本案涉民生實事,撫養費執行到位與否直接關乎未成年人學習生活保障。執行干警立即啟動執行“綠色通道”,但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進一步調查財產線索、查找被執行人的行蹤,執行干警嘗試各種方式,終于聯系上被執行人謝某某,方得知謝某某在此10年間已經重新組建家庭,更換聯系電話。
促成協商未果
隨后,執行干警多次與雙方溝通,努力促成雙方共同協商案件處理事宜,但謝某某卻以種種原因拖延支付,也拒到法院協商。為進一步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院作出拘留決定書,通過手機送達謝某某。在成功送達拘留決定書第二日,謝某某便主動來電“法官別拘留我,也不要把我列入“老賴”名單,這樣對我對孩子影響都不好,我愿意前來法院協商處理”。
7月7日,謝某某被傳喚至古藺縣法院。溝通過程中,雙方就撫養費金額產生口角,矛盾持續激化。謝某某稱“如不愿意減少金額,大不了就拘留我,但是拘留后就別想從我這里執行到一塊錢”。面對態度堅決的謝某某,古藺縣法院決定對謝某某司法拘留15日。
拘留前幡然悔悟
在拘留前體檢的過程中,執行干警仍然不斷釋法明理,闡明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后,不僅會影響其個人征信,還將對子女升學、就業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功夫不負有心人,拘留前謝某某主動承認拒不履行的錯誤,并表示將積極配合法院執行,隨后通過其親友湊出了50000元支付完畢撫養費。
胡某某收到款項后,連聲說道“感謝法院幫我撐腰,執行到位這筆撫養費,解決了娃娃讀書的燃眉之急。其實,申請強制執行也是無奈之舉,我也理解謝某某現在的處境,今后產生的撫養費我不再要求她支付了,我外出務工應該能夠保障娃娃生活教育的”。
至此,這起跨越11年之久撫養費案件和解履行完畢,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婚姻家庭糾紛撫養費案件,雖然執行標的不大,卻關系著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古藺縣法院在聚焦執行涉未成年人撫養費案件中,堅持剛性懲戒和柔情釋法并舉,從“小線索”著手,不斷拓寬執行思路,強化司法懲戒,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感情的破裂,不能成為不負擔子女撫養義務的理由,離婚本就不可避免地影響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父母更應當承擔好撫養義務,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