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或者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然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案件。該類案件法院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處理,無新的財產線索一般不恢復執行。
“執行不能”案件不同于“執行難”案件,并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而是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與法律風險。但,敘州區法院本著執行為民的司法理念積極作為,多舉措全力促進依法破解該類案件的執行。
一是嚴格把關終本案件的結案,該類案件必須是通過前后兩次網絡查控(銀行賬戶、車輛、工商、網絡資金、不動產等)及傳統查控(向所在基層組織了解財產情況)等執行手段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約談告知申請人才能提起結案,同時必須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并根據案件情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二是專人負責終本案件庫的后續核查處理。案件終本后納入終本案件庫,專人監督管理,每季度滾動進行網絡查控,一旦發現的財產線索及及時采取查控措施并依職權主動恢復案件執行處理。三是專人負責當事人提供線索的核查處理。針對該類案件,當事人后續提供新的財產線索,申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安排專人及時辦理。四是依法開展司法救助。對部分生產生活確實困難的當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通過實施司法救助緩解其經濟困難。2021年至今,敘州區法院依職權和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此類案件286件,執行到位金額3092.96萬元。
“執行不能”案件盡管屬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訴訟執行風險,但人民法院并沒有置之不理讓其成為“死角”,敘州區法院將在接下來的工作中以更扎實的工作作風踐行司法為民,積極探索更新的工作方法及更多的執行手段,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王根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