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推動構建公平正義、和諧有序、安定繁榮的法治社會,卻有個別“老賴”心存僥幸惡意轉移、虛假申報財產,直接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同時,此類行為形成不良示范效應,誘導他人效仿,更威脅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根基,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攀枝花西區法院判決一起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件,給咱老百姓提了個醒兒。
二、基本案情
茍某某與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23年12月22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賠償茍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某遲遲未履行判決義務,而是將其可支配的7.24萬元資金用于購買飼料、換購三輪摩托、償還銀行的個人貸款等。在判決生效后,李某某擔心其名下的房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拍賣,遂謀劃將房產轉移。于2024年1月18日將名下的房產無償過戶到其姐姐的名下。
三、裁判結果
鑒于李某某公然漠視法院判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申報財產,隱匿、轉移財產,情節嚴重,執行干警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后,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某某提起公訴。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取得茍某某的諒解,支付了部分賠償款。經人民法院審理,當庭宣判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四、法官提示
李某某在民事判決生效后,惡意轉移名下財產,面對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仍拒不如實申報財產變動,即便被拘留后也未履行義務,最終因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受到法律制裁。現代司法查控手段完備,任何財產轉移、隱匿行為都將無所遁形。如實申報財產、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是每個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企圖逃避執行,不僅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更將面臨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責。唯有主動配合執行,切勿心存僥幸逃避執行!
法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石琳、陳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