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13時許,資陽公安交警直屬二大隊在雁江區321國道設點開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動時,執勤交警發現一輛由迎接鎮方向行駛而來的川M號牌白色小型轎車,在距檢查點約20米處突然停車,車內駕駛人與副駕人員迅速互換位置。
民警立即攔停該車,對駕駛人雷某(女)和副駕人員凌某某分別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雷某未飲酒,而凌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4毫克,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面對詢問,凌某某一開始矢口否認調換座位,在民警多次追問下,才承認車輛一直由自己駕駛。民警通過調取天網視頻,最終證實車輛全程由凌某某駕駛,直至臨近檢查點,才換由其妻子雷某駕駛。
進一步核查發現,凌某某曾于2021年1月因酒駕被資陽公安交警直屬二大隊查處,此次系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汽車且有同車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目前,資陽公安交警依法對凌某某處以1000元罰款,并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考取)的處罰。同時,資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資陽公安交警提示:
請廣大駕駛人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