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眉山天府新區交警大隊值班室接到一個特殊電話:你們的警察真好,我給他反映情況后,立即幫助我解決了困難,還自己掏腰包把我多交的100元錢退給了我,他的態度,讓我感到非常欣慰。
交通警察給違法駕駛人員開罰單本是一件正常的執法活動,被處罰駕駛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之內到銀行交納罰款。然而,眉山天府新區交通民警胡某某依法對樂山駕駛員張某某進行處理后,卻自己幫助駕駛員出了100元罰款。這是怎么回事呢?
2月24日,樂山駕駛員張某某在經過眉山天府新區視高大道時,因駕駛貨車在“通過路口遇到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被執勤民警胡某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4項之規定,對駕駛員張某依法作出記2分,處罰100元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駕駛員對此并無異議。
可是,不久后,交警大隊收到信訪中心轉來的“信訪投訴案件”。案件中反映:他被胡警官處理時,處罰決定書上明確填寫的是100元罰款,最后去交款時顯示罰款200,我交了罰款后非常不理解。請胡警察給一個合理解釋。
接到信訪后,交警大隊立即聯系胡警官了解情況。胡警官對此也感到納悶。立即聯系駕駛員,核對處罰決定書信息,的確存在處罰決定書上填寫的是100元,最后交款時的標準是200元的情況。胡警官明白,問題出在錄入環節。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因為工作的不細心所致,給你帶了100元的損失,你加我微信,我把錢轉給你,不能讓你多出錢嘛,胡警官對駕駛員說。
工作不細心,就會出問題。胡警官深刻認識到了,單位其他同事吸取了他的教訓。據悉,從這以后,該大隊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再也沒有出現類似錯誤了。(李思琴 陳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