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公安交警直屬二大隊依法將郭某、蔣某、唐某、馮某等六名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案例一:
2021年08月18日05時50分許,郭某駕駛川Zxxxxx號小型轎車沿眉山市東坡區詩書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詩書路北一段308號外路段時,與行人劉某相撞,致劉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郭某逃逸。
事故發生后,辦案民警連續奮戰、持續加大調查力度,多方開展偵查工作,最終于次日上午10時,將郭某車輛查扣,嫌疑人郭某被抓獲。
案列二:
2021年12月08日00時45分許,蔣某駕駛川Zxxxxx號小型轎車沿一環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一環西路與定州東路交叉路口時,與呂某駕駛由輔道駛入機動車道左轉彎的川Z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蔣某棄車逃逸。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辦案民警于12月9日蔣某查獲。
案例三:
2021年12月01日02時10分許,唐某飲酒后駕駛川Zxxxxx號小型轎車沿詩書路南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詩書路南段283號外路段時駛入對向車道,與其對向行駛由鄭xx駕駛的川Z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鄭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唐某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辦案民警隨后開展調查、根據現場勘查和取證,調取事發周圍監控,最終鎖定嫌疑人車輛,12月1日將嫌疑人唐某抓獲。
案例四:
2021年12月05日23時06分許,汪某飲酒后駕駛川Z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西子街與蘇洵路南段交叉路口時,與停靠在路口等待信號燈由馮某駕駛并搭載章某的川Z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章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汪某棄車逃逸,當事人章某替馮某頂包。
次日,民警根據車輛信息將汪某抓獲。同時,民警調取公安天網和現場周邊民用監控發現該事故嫌疑車輛(馮某),經訊問,馮某供述了在西子街與蘇洵路南段交通肇事后章某替其頂包的犯罪事實。
案例五:
2021年11月21日01時24分許,許某駕駛川Z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疏竹街137號外路段臨時停車時,與李某駕駛的川Z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許某逃逸
民警經過視頻追蹤、走訪調查等方式鎖定肇事駕駛人許某,隨后許某在家中被辦案民警抓獲
以上違法行為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
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停車搶救傷者,隨即報警等候處理,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逃逸,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承擔更為嚴厲的懲罰。
(林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