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司法為民”辦案理念和張軍檢察長提出的“群眾來信件件有回復”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保障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透明度”和“信任度”,2020年10月28日,仁壽縣人民檢察院就謝某某與劉某某、李某某追償權糾紛,謝某某確權糾紛,謝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與仁壽縣某商業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召開公開聽證會。會議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律師代表在內的7人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會議還邀請了省、市院領導及縣檢察院干警30余名到會旁聽。這是該院首例民事訴訟生效裁判監督信訪案件審查環節的公開聽證會。
該聽證會由仁壽縣人民檢察院分管控告、申訴的副檢察長呂智勇主持。會前,主持人宣讀了聽證紀律。會上,主持人先介紹會議議程、宣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然后,在主持人的有序引導下,申請人陳述了申請監督的事實和理由,充分表達其訴求。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謝某某與劉某某、李某某簽訂協議,以劉某某二人的名義在某公司購買解放牌貨車一輛,謝某某按月支付貨車按揭款,后因謝某某未按期支付該款,仁壽縣某商業銀行將劉某某、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支付款項,縣法院判決劉某某、李某某支付銀行款項157900元,擔保人周某承擔連帶責任。劉某某、李某某支付了銀行上述款項后向縣法院提起追償權之訴,請求謝某某給付二人代其償還銀行的貸款本息175597元,并申請財產保全扣押屬于謝某某所有的該解放牌貨車。謝某某也在此時向縣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該貨車屬謝某某所有,縣法院依法判決解放牌貨車所有權屬于謝某某所有。
縣法院裁定扣押屬于謝某某所有的大貨車后判決謝某某返還劉某某二人代其償還銀行的貸款本息175597元。謝某某不服該判決后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謝某某遂向該院申訴,控告縣法院審判人員審理程序違法。仁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后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審查。
主持人進一步總結明確了案件爭議焦點,承辦檢察官通過多媒體示證方式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一一進行了展示和闡述。在聽證評議階段,聽證員對該案涉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分析以及程序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評議,提出了觀點和意見。辦案檢察官表示,下一步將根據聽證員的評議意見,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辦理。
聽證會結束后,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律師代表對此次聽證會進行了充分肯定,對該院通過公開聽證方式辦理民事監督信訪案件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檢察機關公開辦案過程,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增強了檢察監督工作透明度,必將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信。
“民事訴訟監督信訪案件的聽證會我這是第一次參加,讓當事人和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都參與進來,增強了案件的公開性、說理性,更有利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糾紛。”人民監督員劉萬平如此評價。(王楨 薛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