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恪守立法為民理念,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以保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體系、監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懲處有力的執法機制為目標,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條例》的制定,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五個方面:
一、問題導向
《條例》的制定,就是為了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條例》緊緊圍繞根治欠薪這個根本的立法目的,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領域、主要方面、主要環節、主要原因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法律條文,從根本上解決治理欠薪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二、突出重點
勞動報酬是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工資支付制度是勞動法律制度體系中的重要部分,《條例》突出工作重點,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拖欠工資這個重點問題來設計制度規定。特別是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相對集中的工程建設領域,專門設立專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別規定。
三、尊重實踐
多年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各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探索了很多有效的舉措,如2011年的《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就確立了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等制度,《條例》就是將這些實踐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范。
四、建立機制
《條例》著力在建立機制上下功夫,圍繞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的不同環節,充分發揮行政、司法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門協同、聯防聯治的機制;明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責任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實施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建立了失信懲戒機制。
五、壓實責任
一是明確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每個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發放農民工工資;負有監督職責的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在法定情形下應當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二是屬地責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三是部門的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總之,《條例》可以說是各項工資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制度的支撐和法律的保障。要實現《條例》的依法治欠目標,需要處理好與民法、建筑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關系,堅持法治原則,既解決實際問題,又做好法規銜接。(眉司宣)